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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控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发布时间:2012-11-30 21:30:3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作者:
新闻导读:记者2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据新华社电 记者2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


  短评


  防止土地储备融资“滚雪球”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变化,这在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表现了出来。如一些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也成立土地储备机构,亟待规范管理。一些地方政府成立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储备名义融资用于非土地储备业务等。针对上述情况,加强储备机构规范管理、理清土地储备机构与融资平台关系,对控制贷款规模、减少地方政府债务、防范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中国特色的土地储备机构,要充当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储水池”,不允许成为金融风险“堰塞湖”。在土地流向上,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土地储备机构贷款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外各类机构不得享受土地储备相关政策,金融机构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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