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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18-11-07 17:11:35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问: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问: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10种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

 

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  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  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

 

 

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如果是业务真实可以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  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  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  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  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  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真实发生的业务,建议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北京税务、会计说、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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