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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发布时间:2013-12-28 18:02:06  来源:金融时报  
新闻导读:作为融资租赁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问题日前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将于明年年初出台。业界认为,该司法解释自启动以来,最高法院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融资租赁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为融资租赁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问题日前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将于明年年初出台。
  最高法院在1996年即颁布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1999年合同法修改时,其中大部分内容被合同法吸收。2003年全国人大报批了“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计划,2004年开始启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法没有露面。2009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业界认为,该司法解释自启动以来,最高法院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融资租赁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融资租赁案件多发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拥有850余家融资租赁企业,今年以来,整个行业的新增业务合同额达15000亿元,全行业的业务规模约为两万亿元。
  然而,伴随行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案件也成倍增长。据了解,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共880件,2009年达1677件,2012年增至4376件。
  业界普遍呼吁,行业发展亟需法律法规的定位与规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出台,事实上也是法律审理这类案件的急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说,“遇到的法律问题多了就需要法院给它一个法院适用指导,司法解释也就起这样的作用。审判实务也正是行业发展的体现。”
  据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即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和效定;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有关诉讼时效等其他规定。刘竹梅表示,通过这些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除以及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关系问题,租赁物的清算等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大问题待解
  从行业反映的问题来看,对于特殊租赁物的界定以及售后回租的法律问题成为焦点。
  “应减少对租赁行业的限制,比如不应以限制租赁物的方式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明确对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问题。”租赁公司人士普遍反映,虽然租赁公司享有租金和债权,但是实际上一旦出租人支付购货价款,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以后,出租人就处于债权和物权两头空的状态,行使物资自身债权和行使取回权的途径均非常有限,属于实质上的弱势群体,因此迫切需要法律的加强保护。另据了解,在当前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较大。数据显示,2012年底,售后回租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占比高达84%,在内资和外资租赁中占比也超过60%.
  此外,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也有待解决。实践中,由于租赁物始终处于承租人占有、使用状态,不能排除承租人作为自有财产向外抵押的情况。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租赁物作出规定,导致抵押权人或者是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其直接结果是租赁公司收回租赁债权的物权保障落空,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们看到,在立法没有就租赁物的登记公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租赁公司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比如在租赁物显著地方标明用途和所属人,在央行和商务部相应的系统内对租赁物进行登记,有些公司就直接采取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方式,以此来保障租赁物对租赁公司的担保功能。然而,这些做法在立法上都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
  直面审判实务
  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实务性问题予以了明确回答。
  对于融资租赁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售后回租纠纷问题,刘竹梅表示:“此前部分法院反映,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为同一主体,且明显为借贷关系,因而主张否定其租赁性质。”但是,在即将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基本确认不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主体否定售后回租关系。“不过,我们也担心售后回租会走样变为贷款,因此地方法院若确定合同为贷款关系的,可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但是,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将回避房地产等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规范。业界对此颇有争议。不少公司认为,房地产属于制度最健全、资产保值最佳的租赁物,限制房地产的租赁,会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非传统的渠道,创新能力正是生命力所在,如果限制太多很可能阻碍行业的发展。”业内人士说。但也有分析认为,关于房地产、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特殊租赁物的争议较大,最高院或许是充分考虑到租赁行业情况以及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回避对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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