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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3-09-16 09:22:11  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名博
新闻导读: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

  铁矿石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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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七条 若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当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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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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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品种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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