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香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海林市国税局
基本情况
2014年2月,某税务局对某木制品企业近三年的账目进行专项检查。
该企业是私营企业,生产木制窗帘,出口欧美等国家,2011年出口销售收入2亿元。2012年出口销售收入开始下滑,近两年一直存在进项税金留抵现象,没有实现任何税金。
检查评估
该企业产品的主体构成是原木,生产流程是:原木——板材——集成材——木窗帘和家具。通过计算原木加工成板材的平均出材率是65%,板材加工成成品的出材率是68%,因原木的质量差别,且该指标没有同行业可比较。税务人员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现金账等账户后,未发现异常,不能确定其存在虚假账务处理问题。
随后,税务人员对原木和板材发票的来源及资金结算情况,、油漆及包装物的购进及消耗情况检查,也未发现疑点,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也很合理。税务人员又连续查看企业3个年度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其中,一个明细科目是个人名字的几年来总保持几千万元余额的账户,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企业人员解释道,此人是企业的原木和板材采购员,公司先把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待发票回来后再结算销账,由于原木越来越紧俏,采取这种结算方式能灵活、及时抢购到木材。
连续几年保持这么大余额,有的发票还能开回来吗?针对该疑问,税务人员反复相关账目后发现,该企业近些年原材料入库都没有暂估入账。经过仔细审核其他应收款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发现最新几笔贷方发生额几乎与最新借方发生额相当,这进一步印证了上述疑问。
找到突破口后,税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约谈。企业老总最终承认这些原材料都是从个人购入,没有发票,材料早已消耗,产品也销售了,销售收入没有入账,同意补计销售收入1103万元,减少留抵进项税金187万元,并接受相应处罚。
案例启示
我国的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法采用以票管税方式,企业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合法发票,才能抵扣税金、成本和费用。而现实中,一些私营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只顾方便、快速、省钱,轻视内部控制,致使购入设备及原料或接受应税服务不能索取发票,存在两套账,导致涉税风险。建议私营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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