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现金池
利用银行现金管理平台,把集团客户开立的多个账户设为一个账户组,账户组中所有账户资金虚拟集中,在不同时发生资金实际调拨的情况下,构成“虚拟现金池”,满足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支付,同时实现集团内部调拨资金的成本核算。集团总部可以全额使用现金池资金,下属成员单位可以有条件使用现金池资金进行日常支付。适用于内部资金拆借频繁,希望头寸共享,但不增加财务操作压力的集团客户。
(一)“虚拟现金池”的适用性
“虚拟现金池”作为一种高效的资金集中管理手段,对不要求严格控制成员公司资金收付的集团十分有吸引力,却并不是所有集团都能适用的。在构建现金池前,集团必须要对下属成员公司现行的资金运行规律、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其资金余缺状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蓄水量”是“现金池”能否发挥资金聚合优势和降本增效的关键,切不可把现金池内可归集资金简单等同于合并报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等受银行或监管机关限制的单位,以及与融资业务相对应的结算账户、协定存款账户、定期(通知)存款、保证金账户均不能直接纳入虚拟现金池的管理范围。集团企业必须对未来“可归集资金”有个基本的预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才可以对是否设立现金池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二)“虚拟现金池”的政策性问题
当前,在我国推行“虚拟现金池”最大的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这要求集团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变化动向、采取某些变通的方式并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虚拟现金池”还会涉及税收规范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虚拟现金池”业务产生的资金收益需缴纳相关税费,主要为营业税及附加。目前国家对于借款利息收入已明确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对“现金池”的存款利息尚未没有明确需缴纳营业税,但不排除今后对此将有较严格的措施出台的可能性;此外,对所从事的委托贷款和投资理财业务亦须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就需要集团同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进行咨询和协商,合理合规地进行税务筹划。对于将外币账户也纳入现金池管理的集团来说,还须考虑到我国外汇管制政策,要对外币账户的操作设定相应权限、金额和操作流程,防止因集团虚拟现金池操作而对成员公司个别外币账户产生合法性方面的不利影响。
(三)“虚拟现金池”的管理定位
构建“虚拟现金池”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将资金管死,而是在信息透明、风险可控、利益可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配置现金资源,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融资的成本风险,使参与的成员公司共同分享资源价值最大化和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虚拟现金池”的核心理念在于“虚归”,只有保留下属成员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不影响其正常业务往来,才可能为成员公司所接受而顺利实施。在“虚拟现金池”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将实现集团战略发展目标摆在第一位,防止成员公司的本位影响到集团战略目标的有效实施。要在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秉着能满足主营业务项下正常资金需求,以及风险可控的原则来对成员公司进行统一授信、适度调剂,对“虚拟现金池”所实现的效益要按照共享模式进行分配,以提高各成员公司的主动性和效益性。
二、同业产品发展概况
虚拟资金池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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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 |
× |
没有相关资料 |
建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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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资料 |
交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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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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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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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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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类似功能 |
民生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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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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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资料 |
宁波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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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发GTS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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