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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14-07-07 09:30:20  来源:财资中国  作者:
新闻导读:证监会4日就《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证监会一贯主张,境外上市机构应通过跨境执法机构解决问题,香港证监会已具有了十几年的监管经营,能够满足双方执法需要。

  证监会4日就《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内容主要分为7大部分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邓舸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退市改革实施意见将在依据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包含四大核心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表示,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四是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的重点问题之一。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上市公司退市与否并非评价上市公司好坏的标准,健全该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并实施发展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权益。

  主动退市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邓舸表示,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这并非要搞变相审批、人为设置门槛,而是基于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契约关系,上市时两者签订了上市协议,退市时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同意。

  保护投资者是退市制度重要政策目标

  邓舸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对退市公司作出两项要求

  邓舸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方面:《退市意见》始终将维护中小投资者交易权作为完善退市配套安排时考虑的重点问题。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

  配套政策措施

  邓舸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基于合同解除的法理逻辑,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方面: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将进一步落实退市改革若干意见

  邓舸4日表示,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做好以下工作:证券交易所同步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细则,将退市意见内容及时转换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证监会重申IPO发行节奏 否认单月发行20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表示,证监会于5月明确,从6月到年底计划IPO发行100家左右,未来还将按照按月大体均衡发行,不会出现单月发行20家的情况。

  证监会暂未批准关联方通过结构化产品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近期有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情形,认为存在道德风险,证监会拟发文禁止。邓舸表示,对此证监会已有关注,结构化资管产品权利义务复杂,关联方参与的资管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其如何适用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文件中事先明确权利义务等,涉及诸多法律理解和适用,对这类新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规范,暂未对此类申请发核准批文,关联方如何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应遵照执行。

  跨境执法机构运行畅通

  有媒体称,此前香港监管机构要求安永律师事务所提供上市企业税务底稿。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这个消息。香港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提供的标准税务底稿,是符合要求的。证监会一贯主张,境外上市机构应通过跨境执法机构解决问题,香港证监会已具有了十几年的监管经营,能够满足双方执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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