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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的路径

发布时间:2014-06-19 16:23:25  来源:财资中国  
新闻导读:将“产融结合”理解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捆绑融合,并由此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和协同是一种误读。综上所述,产融结合形式上是集团企业搭建金融平台对内部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实质上是实体经济运用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开展协同的过程。

  当前,产融结合的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管理层接受,但实践中对产融结合本质的理解并不一致,主流观点仍然认为产融结合是“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股权融合”,其目的是产业资本渗透金融,分享金融业的利润蛋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产融结合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业务协同,即通过搭建一个“内部财务资源集中平台”——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或结算中心,下同),在此基础上,集中内部资源,并运用金融技术优化资源配置,以增强集团企业的控制力、协同力和竞争力,实现集团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笔者试图通过对产融结合本质分析,探讨集团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有效路径和方式。

  对产融结合本质的理解

  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带来了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生产一方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并促使产业资本趋向分散、固定;另一方面,从原料到产品,再到商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的内在联系,又将从事专业化生产和服务的单个资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类或一系列商品生产和服务的产业链,从而产生了以专业化的单个法人企业为基础、以资本和产业链为纽带、旨在开展内部有效协同的集团企业。

  在集团企业的产业链架构内,各专业环节的独立企业之间在按照分工和市场规则,进行生产准备,或开展纵向、横向、交叉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生产、交易、服务上的时间和空间差异,总会产生与固定资产投资、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等业务对应的一系列现金流动或财务资源占用、配置的非均衡性财务问题,包括:经营现金流动,留存收益的积累和分配,应收债权(债务)的运用与控制,资本和资产扩张的资金筹划等,并形成集团企业内部各个子公司及其各生产、服务环节之间的“短缺”和“过剩”并存现象,从而为集团企业运用“错配”、“分层”、“切割”等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供了条件,为集团企业利用整体信用改善外部资源交换环境、提升集团企业整体价值创造机会。由此,集团企业内部的非均衡性财务问题便转化为金融问题,而集团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开展内部协同、集中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价值就是现实的产融结合。

  所以,产融结合是在货币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产业资本投入产出过程与运用金融技术配置资源过程的结合,是基于产业链和集团企业内部业务协同和解决内部资源非均衡性问题的客观要求。因此,追求协同效应和集团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是产融结合的根本目标,也是产融结合的本质所在。

  产融结合的实施路径比较

  对产融结合的认识差异,直接反映在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路径选择方面。近年来,集团企业实施产融结合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实体企业直接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股权融合,实现形式上的产融结合;二是建立内部机构,如:财务中心(或结算中心,下同),运用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开展内部资源集中、协同和配置;三是设立财务公司,在财务中心运作基础上,利用其金融机构地位(牌照),构筑集团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金融市场的链接,放大协同效应。

  撇开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限制,仅从功能和实施效果层面,对上述三种模式比较分析如下: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直接融合并不能产生协同效应

  跨入21世纪,政府阶段性地放松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使得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四类金融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在产融结合潮流的引导下,产业资本抱团涌入金融,似乎只要占有银行业等四类金融企业股份,便已实现了产融结合。殊不知在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下,实体企业参股或控股银行业等四类金融机构,并不能形成资本协同和业务协同。

  1974年底由美、英、法、德等10大工业国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首次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核心是“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其宗旨是稳定全球经济、化解金融风险,减轻金融业倒闭的社会代价。随着全球经济动荡,“巴塞尔协议”也不断完善,至2010年9月已经更新至第三版。

  各国在此基础上,自觉地结合国情将相关的“风险资本标准”、“分业监管”、“混业限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金融业经营准则和监管标准转换成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现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业“对固定资产或实业投资限制”,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等等。二是金融业“关联交易限制”,如:向金融业投资的实体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银行业对股东的贷款、担保总额超过该银行净资本5%必须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证券机构不得担任持股或合并持股7%以上股东IPO和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等。

  上述法律和金融业风险控制规范表明:第一,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产融结合只能是产业资本对金融资本的单向融合、协同;第二,产业资本投资(融入)金融业后,被投资的金融业对产业资本没有直接的杠杆效应和协同效应;第三,产业资本投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其结果仅仅是分享该等金融业的高收益,同时承担高风险。

  因此,将“产融结合”理解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捆绑融合,并由此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和协同是一种误读。

  内部机构实施产融结合的局限性

  组建内部的财务中心是目前集团企业为实施产融结合而选择的主要路径之一,是依据相对优势和专业化管理理论,规避金融业准入门槛而选择的一项产融结合的有效措施。其运作机理是在与银行业良好、稳定的合作基础上,借助银行结算系统,通过与银行签订特殊合作协议,对集团成员企业的账户进行分类、挂接,建立起相对独立账户系统,并以此账户系统为平台,实施内部现金资源集中、定价、配置和利差分配。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较好地贯彻集团企业意图,消除内部财务的非均衡性问题;二是机构人员精简、职能定位明确、运作程序简单;三是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不存在税费成本),交易价格可由集团决定、交易收益可按集团意图分配,不受外部监管约束。

  但是,财务中心本质上是集团母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运作过程完全依赖合作银行的网络系统,缺乏独立、公开的运行自主权,集团内部的协同范围、深度有限,协同效应难以充分;在资源集中、定价、配置和利益分配方面,更多的是行政导向非市场化操作,易与现代企业结构中的法人治理产生冲突,尤其是在协同利益分配过程中,难免出现“大股东占用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在缺乏外部监管的状态中运行,极易滋生道德风险、税务风险、政策风险。因此,这种模式更多的只是一种产融结合的过渡性安排。

  财务公司实施产融结合的理想平台

  财务公司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政府监管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按照公司法并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是为支持现代集团企业国际化、集约化、信息化的战略发展而构建的集聚资源、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增强财务控制力的风险管理平台;是为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开展内部协同及拓展母公司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容“资金结算”、“筹资融资”、“投资理财”、“顾问服务”为一体的内部产融结合平台。

  财务公司的优势,首先表现为投资与经营循环的货币形态不变。财务公司是以货币和信用为经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对其的“货币资本投入”到其自身的“生产(服务)经营”循环、再到“投资收益回报”等整个过程的货币形态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由此决定了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或为其增资,以及财务公司的持续经营始终不会对集团企业内部现金资源的总量和配置产生影响。其次,实现产业链和跨产业链资源配置。财务公司不仅可以利用“结算功能”,开展内部“供应链融资”,在产业链之间转移、配置资源;而且运用“信贷功能”,还可以实现跨产业链的资源配置,为集团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内部资产重组提供支持。第三,参与市场交易实现货币增值。财务公司作为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凭借“金融机构”的地位,可以搭建起集团企业与外部金融市场的桥梁,并将其资源配置功能和货币增值功能发散至外部市场,既可通过支持内部实体产业创造价值,又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实现集团的“货币”和“信用”增值;第四,把握动态信息提升风控能力。发挥财务公司功能的基本条件是资源“集中”和“配置”,而这一过程恰恰是集团企业现金流动信息记录、储存、交互的完整过程,是内部资源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利用过程,是集团企业把握财务资源流动和消除内部信息不对称的过程,是与企业会计对象和会计循环相对应的流动性风险控制的过程。因此,财务公司的有效运行,是集团企业资源利用、风险防控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统一,从而使财务公司成为现金流动信息披露和财务风险控制的功能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综合载体。

  当然,与客观世界所有事物一样,以财务公司为产融结合平台也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准入门槛高,设立财务公司必须符合诸多资格条件(包括集团企业的资产、资本和收入、盈利规模,资金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资质等),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二是运行成本高,财务公司需要按照金融业设置机构,制定业务和控制流程,与内设财务中心相比,不仅增加人员成本,而且因为拥有法人资格,还会产生显性税务成本;三是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受金融行业监管及各类审慎性指标约束(包括业务范围、品种,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其执行行政指令的能力相对于财务中心较弱。

  综上所述,产融结合形式上是集团企业搭建金融平台对内部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实质上是实体经济运用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开展协同的过程。因此,基于协同效应的产融结合,成功的根本在于企业经营规模和稳定性,而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利于按照市场法则公开、公平、透明地开展内部协同,并保持协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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