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制度改革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自贸区的重要内容,自从2013年9月29日挂牌半年来,有1090家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入住了自贸区,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将从自贸区启航“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并购业务。笔者为准备“走出去”的企业梳理了从自贸区开展海外投资并购的种种便利化政策。
一、区内企业注册设立便利政策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提交验资报告。
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要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不过提醒企业,现在自贸区企业登记有点热,需要提前预约,具体安排看自贸区门户网站。
二、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便利政策
1、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由自贸区管委会对境外投资进行“一口受理”,无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贸区对境外投资实行高效的限时办结,对中方用汇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5个工作日内即能完成备案手续。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自贸区平台赴境外设立投资平台,再寻找合适的境外项目开展投资合作。
4、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可以赴外汇部门先行登记支付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和境外投资总额的15%。
5、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注:个人投资相关细则目前尚未出台)
三、区内企业金融外汇便利政策
1、结算更为便捷: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更为简便。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2、启动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首批获准在自贸区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可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3、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明确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4、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
5、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6、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注:尚未出台实施细则)
四、区内企业通关便利政策
1、引入负面清单管理理念:发布了自贸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的贸易管制措施,明确国家4种禁止进出境和57种涉及进出口监管证件的商品不属于“一线放开”范围,对清单上的货物加强监管,对清单外的货物确保高效便捷流转。
2、推进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试点:对自贸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3、简化自贸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区内货物“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让企业在运输工具、物流管理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促进区内4个区域间货物自由流转。
4、推行“分送集报”申报模式:对每月进出自贸区货物批次30次以上的企业,可先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货物进出区后的30日内再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5、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6、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允许自贸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五、区内企业检验检疫便利政策
1、“申报前检疫”工作新模式:即货物在入境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检验检疫就对其实施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及其装载设施、包装物及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查验。
2、将率先试行第三方检验机构使用与监管新制度:实施自贸区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行政许可特殊程序,包括自然人及从事内贸检验鉴定业务不满3年的机构,均可在自贸区内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被采信结果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新办法,建立“合格保证+符合性评估”的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采信管理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工作。
3、建立进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制度:通过风险评估动态调整相关产品的合格评定项目,将监管重点聚焦于不合格高发或风险隐患较大的质量安全项目。
4、将研究制定特殊区域危险化学品管理新模式:试点自贸区内出入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新制度,进一步简化监管流程。会同安监、海事、海关等部门,共同探索危险化学品“串联”单独执法向“并轨”联合监管转变。
我们相信,自贸区将最有希望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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