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性质上看,上海自贸区属于《京都公约》所定义的“自由贸易园区”。实际上,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设的保税区已开始具有自由贸易园区的功能,2003年推动区港联动试点后,外高桥保税区已基本符合了自由贸易园区的定义。上海自贸区绝非重复他国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经验,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金融、投资、对外贸易等经济法领域的调整进行的一次重大制度探索,充分反映了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三对重要关系的变化。
一,政府与市场。完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国家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之一,这是由于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时刻以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己任。
近年来,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在内各项具体的经济法律的修改和通过,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对政府如何干预市场从实体和程序上做了补充或修正,表明经济法已将规范及限制政府干预作为自己新的理念,不再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任务,而是着力于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上海自贸区方案中,我们更多的可以看到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约束政府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其中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主要是减少行政的不必要干预,简政放权,提高政府的服务功能,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效率与公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特区,经济法仍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特定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育市场、促成市场机制的形成。经济法在相关制度构建中推崇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大量政策倾斜和优惠政策,短时间内积聚大量资源,实现了“深圳速度”。
与当年经济特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带动区域迅速发展的定位相比,上海自贸区更注重的是从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的突破口和发展的新模式,对未来发展进行全方位探索。上海自贸区方案在研究论证之初,即反复强调其目的不是打造政策洼地,在其制度构建过程中推崇的是“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的原则,将重点放在制度探索与创新上,着力为各类投资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国内与国际。经济法具有的经济性、国际性使其具有较强共通性和共享性。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自发演进而成不同,中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自觉与自发双重作用下进行的,这也决定了中国经济法从产生伊始即具有天然的国际视野,需要学习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特区建设中所体现的经济法更多呈现出一种被动的国际视野,更多是适应外国投资“量体裁衣”,其落脚点在于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进入中国。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更加体现了中国与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进行制度接轨的国际视野。方案中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金融改革和服务业开放等措施都可以看出其着眼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服务贸易诸边协定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等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通过先行先试为将来全面参与建立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积累经验,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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