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苏敏计思敏
这两天跟上海贸仲副秘书长黄文聊起融资租赁方面的案件,颇有心得。据黄文介绍,从2009年受理第一起融资租赁仲裁案件开始,案件数量每年在递增。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风险,黄文总结出了5条:一,普遍都是承租人违约;二,中国缺乏一个有公信力的融资租赁登记体系;三,承租方的弱势地位;四,法律执行难;五,融资租赁运作模式多变。
支撑黄文做出上述判断的,是上海贸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09年以来受理的54起融资租赁仲裁案件,这些案件争议金额为2.52亿元人民币。其中,2013年就有24起。
下面来看看黄文的总结。
①与一般商事纠纷中买卖双方均有违约不同,融资租赁的案件呈现一面倒——都是承租人违约,比如没有按期支付租赁费用,或没有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主要原因是承租人不诚信,当然也有企业遭遇金融风暴时的无奈违约。
由于诚信缺失,出租物租出去后,融资租赁企业可能收不回款项,有的承租人甚至隐匿资产和租赁物。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面临较高的商业风险,它们通常会对承租人“层层设卡”,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得更加具体、繁琐,对承租人的要求越来越高。
上海贸仲受理的20多起类似融资租赁的长期分期付款保留物权纠纷案,也多是因为“承租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引发。这类公司没有融资租赁的牌照,但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设备,再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长期付款,设备物权仍属于该公司。
【案例】当事人明明知道还不了租金,对方要来追索,他就把租赁物——工程车辆开到其他地方隐匿起来,但其实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设备里安装了GPS装置,当然这已经是非常无奈的举动了。更恶劣的是,当事人知道车上装了GPS,就把GPS拆掉。现在的反击做法是,用软件控制设备,到了一定的时间点,如果承租人不付款,设备根据先前的设定就不再运作,这也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措施。
②目前中国缺乏一个完整的、有公信力的融资租赁登记体系。目前的登记制度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惟一性的。这就造成对租赁物权属的不明晰,为日后纠纷开了口子。
对于普通的动产租赁物,目前都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和公示程序。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登记。另外,商务部现在也跟进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只能要求商务部所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时要去登记。此外,天津市也有规定,凡是在天津辖区内的交易要来平台进行登记,但这也解决不了全国、全世界的不确定第三人查询的问题。
当然,相关各方最好还要养成主动查询登记状况的习惯。
“全国融资租赁发展比较好的,大概是广州、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登记体系的话,不一定强调是中央的登记机构。”黄文建议,“是否可以让这些业务量比较大的区域来做登记,但这几个区域的登记体系,要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互相要可以进行电子检索。”
【案例】承租人A从设备商那里购买了一些设备,后因为资金短缺,将设备出售给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B公司再把这个租赁物回租给A,这样,A就拿到了B公司给予的资金支持,又拥有设备的使用权。但是,A后来又向另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C做了同样的操作。简而言之,承租人拿了一个物获得两家公司的资金支持,这一方面导致融资租赁公司C和承租人A之间的争议,又导致融资租赁公司B和C为了一个标的物发生争议。
③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有时双方在“地位”和专业能力上不对等:承租方因为融资的需求,往往是“有求于”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纠纷后,往往控诉原有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但黄文表示,至少从上海贸仲审理的合同来看,虽然不少合同对承租人要求相对严苛,对出租人的权利偏多,义务承担、惩罚相对不严厉,“但很难认定这样的合同条款就是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
黄文表示,对仲裁机构而言,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关键判案依据,只要约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看。有承租人“感受上”认为出租方定的是霸王条款,那是他对融资租赁业务知识了解不够,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相当于银行,借款给承租人,合同没有履行时,除了归还租金、承担利息损失,他不能接受标的物被收回。
④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当遇到承租人违约,首先需要有公正的裁决,第二是裁决能够得到强制、有效的执行。但现实困境在于,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其顾客分散在全国各地,就要看当地法院对判决的执行状况,那么裁决结果的执行成本可能有所增加。要知道,不同的法院对融资租赁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和看法,判决的基准存在差异。
⑤现在融资租赁业务运作的模式不尽相同,有回购方式,也有直接融资租赁,在不断变异。黄文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可形成一个比较规范的操作流程,对融资租赁行业最基础的服务要求、程序形成一致意见。否则合同订立得非常复杂,判断起来难度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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