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电子杂志
2013-07-11 星期四 农历六月初四 繁体版

中国财资管理网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财资管理网 >> 案例解析 >> 正文

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32项法规 放宽外商准入

发布时间:2014-02-13 11:46: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新闻导读:为了配合上海自贸区试验,国务院六部委和上海市政府在自贸区范围内暂调了32项与外商投资准入有关的措施,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2013版负面清单包括190项特别管理措施,是参考2011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而来。

  为了配合上海自贸区试验,国务院六部委和上海市政府在自贸区范围内暂调了32项与外商投资准入有关的措施,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

  昨日(1月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二、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的窘境

  《决定》包括32项需要修改的措施,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文化部、交通部、征信业管理部门和上海市。

  其中,与外资“三法”相关的24项行政审批调整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要不在2013版负面清单的190项特别管理措施之内的,都可以采取备案制投资。

  对于虽不在负面清单里,但还有其他部门规章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的其他8项措施,由原来出台相关规定的部委和地方政府来作改变和修订。

  这反映了2013版负面清单的窘境。

  用上海自贸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的话来说,2013版负面清单并没有达到国际通用规则的标准、真正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2013版负面清单包括190项特别管理措施,是参考2011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而来。

上一篇:小和尚卖石头,不想继续... 下一篇:自贸区备战利率市场化 ...
想快速阅读本站最新新闻资讯吗?点击右侧RSS订阅本站相关栏目新闻 打印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