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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产品化发展十年路:从单枪匹马到联合营销

发布时间:2014-10-09 15:13:1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龚刚
新闻导读:这种企业年金单一资格营销难,流程冗长,成本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尤其是仅仅拥有单一账户管理人和单一托管人资格的机构。2+2、3+1的机构组合管理准集合计划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着年金市场的主流,这也是在市场自动调节下,企业年金产品化的雏形。

  截至2014年,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整整走过十个年头。

  十年中,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经历无数变化,而企业年金制度本身或主动或被动的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之下,一步一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其作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地位也得到了确认并且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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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是在“年金产品化”的道路上,更是不懈探索,曲折前行,“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整个产品化历程也经历了由最初的市场自发力量、资源整合,到监管部门顺应形势、制度创新等几个发展阶段。

  从单枪匹马到联合营销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模式,引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将企业年金财产的管理权、投资权、保管权分别赋予不同的角色,设计初衷是通过各个管理人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保证企业年金资产在整个市场化运作投资过程中的绝对安全。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于2005年8月第一次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进行资格认定,29家机构获得37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这也标志着企业年金市场正式启动。在2007年11月,人社部对年金管理人进行了第二次资格认定。截止目前,总计35家机构获得57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

  在企业年金市场启动初期,市场反馈的结果,并不如预期的乐观。热情高涨的金融机构面对的常常是冷静观望的企业。各个获得不同资格的年金管理人单枪匹马的进行单一资格营销,市场开拓艰难异常。

  按照制度设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要完整的运作,需要选齐四个管理人。管理机构直接以提供某种单项年金的服务来直接争夺企业客户的最后结果,往往就是企业不得不平衡各方关系,逐一选择,直至四个管理人全部选定。这个选择过程经常耗时很长,再加上后续的四方管理人的合同、运营、投资流程谈判等,到企业年金能够真正投资运作,往往已经是两三年以后。这就是曾经的“1+1+1+1”模式。

  这种企业年金单一资格营销难,流程冗长,成本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尤其是仅仅拥有单一账户管理人和单一托管人资格的机构。后来,以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为代表的受托投资双资格的养老金公司和工商银行(行情,问诊)为代表的账管托管双资格的银行,最早推出了“2+2”的合作模式,即双方提前谈好合同及运营流程,联合营销,企业选定任何一方,即一次性选定了四个资格。后续泰康养老又联合中信银行(行情,问诊)等推出了“3+1”合作模式,还有衍生出来的“2+1+1”,“1+2+1”模式等等。这种自发的资格互补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年金的运作效率,促进了当时年金市场的启动。

  2+2、3+1的机构组合管理准集合计划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着年金市场的主流,这也是在市场自动调节下,企业年金产品化的雏形。但是该类准集合产品,缺乏有效政策依据,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准集合产品无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要求开立企业年金投资账户,无法进行场内交易,投资品种和范围受到限制,集合投资的优势无法真正发挥出来。

  正式步入集合计划时代

  为了引导年金市场边发展边规范,在制度初建的两三年中,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包括标准合同版本指引、四方流程指引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是33100个,企业年金累计资产规模已达到1911亿元,发展较为迅速。

  但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政策要求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即使只有十几个人,几万的资金,都要进行年金方案、合同的双重备案,并且建立单一的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和投资。漫长的方案报备和合同报备流程,让许多中小企业对年金计划望而却步。对于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来说,尤其是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管理着大量中小规模的单一年金计划,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

  上述问题已经慢慢成为掣肘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及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亟需出台适合中小企业的简易企业年金方案及精简报备流程的产品模式。

  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和多次讨论,人社部于2011年5月20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前端集合计划即受托人端的集合计划就此诞生,原有准集合计划终于能够正名,允许开立集合产品账户并获得场内交易资格,自此企业年金进入集合计划时代,集合投资的效果和优势也逐步显现出来。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标准化的投资产品,并且事先签订相关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提前的合同和投资组合备案,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快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速度。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利于提升组合的投资收益,并且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项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同时,集合计划也可以设立多种风险程度不同的投资组合,从高风险的股票型产品,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等,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客户的投资需求。

  截止2013年底,8家受托机构向人社部报备了48支集合计划产品,加入企业数量16894个,占全部企业数的25.5%,资产规模超过536亿元,占年金总规模的8.9%。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由原来自发组合的简单2+2、3+1管理机构捆绑服务,到由受托人直接提供标准化产品,提前进行管理合同和投资组合的备案,实现了年金运作流程的优化和精简,利于加速中小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也极大的提高了受托管理的运作效率。集合计划政策的颁布,可以说是企业年金产品化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受托端、投资端“双集合”落地

  自2009年以后,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每年以千亿级的数量递增,截止2013年底,已达到6034亿元。基金积累迅速给长期投资保值增值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以2012年公开数据计算,建立企业数54737家,积累资金规模4821亿元,不考虑选择多个管理人的情况,粗略计算每个企业的年金投资组合规模仅仅880万左右,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单支组合的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的资产规模相距甚远。

  对于投资管理人来说,管理大量中小规模的账户,不仅过多的占据着投资和运营的资源,尤其是影响组合投资收益的提升。在宏观层面看,通过投资政策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拓宽资金投资渠道,调整投资比例限制,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以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也是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项重任。

  2013年5月的人社部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政策的发布意义重大。第一,使得投资管理人的众多中小规模组合,在投资层面能够进行集合,提高运作效率和收益;第二,养老金产品的推出为开放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做了铺垫;第三,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允许在企业年金计划层面,也就是受托人,可以直接配置养老金产品,这将对企业年金制度结构产生质的影响,推动从受托人-投管人-投资组合的三层结构向受托人-养老金产品二层结构的转型,为以后推进年金的半强制及全覆盖做铺垫。

  根据各投资管理人网站公开信息计算,截止2014年至8月,18家投资管理人总计向人社部报备了102只养老金产品,包括股票型、标准固定收益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信托型、存款型等等,几乎涵盖了政策所允许的所有产品类型。其中,14家投资管理人的37只产品已经开始正式运作。

  通过养老金产品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更多的参与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参与的债权计划包括如石油、电网、交通等在建项目。

  在中石化近日发布的参与中石化销售公司增资扩股的25家投资者名单中,也有长江养老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的参与其中。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通过发行养老金产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中石化销售公司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如果说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实现了受托端的集合,那么养老金产品则是完成了投资端的集合,自此,从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阶段到组合资产的投资运营阶段,都有了标准化的服务及产品,企业年金迈向了产品化的重要一步。

  回顾十年来,企业年金在制度建设上,从最初基本的朴素的想法,四个管理人分权的制度设计,到发现问题不断完善修正,推出前端集合计划产品,再到进行投资模式创新,推出后端集合养老金产品,主动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可以说在产品化的道路上逐步探索,已经取得了非常大了成绩。我们也期待,下一个十年,借政策东风,企业年金能够大力发展,充分发挥其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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