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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P2P为“个体对个体”禁做资金池,监管意见或随时发布

发布时间:2014-07-31 16:49: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新闻导读: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一旦出台,网贷(P2P)行业将受最直接的影响。在央行召集业内机构讨论的这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规范经营的P2P给予了正面鼓励。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一旦出台,网贷(P2P)行业将受最直接的影响。由于监管真空,P2P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乱象丛生,老板跑路时有出现。

  在央行召集业内机构讨论的这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规范经营的P2P给予了正面鼓励。明确P2P的经营原则是“个体个体”,禁止出现资金池业务。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个体对个体”含义,应该既包括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又包括个人对小微企业的借贷。央行对P2P定调之后,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个体面向大机构的投标将不符合监管方向。

  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发现,满足“个体对个体”、“禁止资金池”要求的P2P平台不少,例如拍拍贷、人人聚财、人人贷。拍拍贷直接复制美国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均从线上而来。人人聚财则在拍拍贷的基础上,增加了本土化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模式。

  目前P2P公司运营模式较多,按照互联网金融咨询机构零壹财经的分类,主要有纯线上模式如拍拍贷,债权转让模式如宜信,担保抵押模式如陆金所、开鑫贷,O2O(线上到线下)模式如互利网、钱庄网,P2B(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模式如爱投资,混合模式如人人贷。这些模式中,有些平台信息披露较为完备,而有些平台因为信息不透明而招致非议。

  对于何为P2P的资金池的问题,业内人士的常规理解是,要看投资人和借款人是否一一对应,如果投资人的资金出借给了具体的借款人或具体的项目,那么便不存在资金池行为。如果以此为标准,一些投资人对资金去向毫无所知的P2P平台极可能需要调整。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即将出台

  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设计已基本成型。

  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7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尚未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进行沟通交流。

  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这份文件随时可能会发布。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补充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轮廓被清晰勾勒出来。该文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

  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的阐述中,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

  《指导意见》还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为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

  一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人士表示,《指导意见》透露的信息与此前在坊间流传的央行态度基本一致,监管部门不希望看到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希望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发挥作用。该文件既给互联网金融划定了地盘,又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留足了空间。

  协同监管

  至于市场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指导意见》中明确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监管部门将会建立基本的监管制度和标准,把互联网金融按照第三方支付、网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等进行分类,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协作监管。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应该会在发展的原则和风险控制原则下进行。

  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

  按照该文件,对互联网金融具体的监管内容大致为,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反洗钱,加强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未来要设立互联网金融网站,有可能需要先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能申请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资格。

  互联网支付监管加码

  按照该《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大额支付、大额投资理财将明确不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向,央行此举意在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小微支付的定位。

  央行对互联网支付的态度在今年3月份始见端倪。今年3月,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限。

  对于网络支付的定位和基本宗旨,央行当时的阐述为:互联网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便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延伸阅读:

  东方创投案一审尘埃落定 首例P2P自融判非法吸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今年以来监管层不断“发声”,P2P借贷行业监管“靴子”落地的步伐渐行渐近。随后,今年首例P2P借贷平台案件宣判结果的出炉也为整治行业乱象加上了重要一笔。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借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正式被立案调查的P2P借贷平台有10家,主要涉及非法集资和诈骗两项罪名。除了东方创投已经判决外,其他9家平台的负责人则处于已被批捕或通缉的状态。

  耗时长、侦破难

  2013年6月上线的东方创投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吸收公众存款1.3亿元,涉及投资人1325名。直至去年10月1日停止提现时,该平台投资人尚未提现的资金共有5250万元。

  随后的2013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某和李某相继自首。在历时9个月取证、调查、审理后,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创投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事实上,早在东方创投案之前,各地已有多家P2P借贷平台被立案调查。据零壹数据统计,仅2013年11月就有包括安徽的徽州贷、铜都贷,江苏的乾坤贷,山东的乐网贷,深圳的鹏城贷5家,但目前都未出判决结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耗时较长的原因是此类案件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般仅侦查阶段最长可达7个月,加上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一般在1年半到两年时间才能走完程序。

  “另外,此类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网贷平台后台数据及投资人在第三方支付转账记录需一一对应,经侦或网安部门立案后通常要跨省办案,费时费力。”肖飒称。

  一位资深的P2P从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已经立案的问题平台普遍面临两大难题,这也是案件往往久拖未决的原因:一是立案以后人跑路了,然后公安机关开始通缉,何时能抓到人就很难说了。

  “第二种情况是人抓住了,但取证困难。”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涉及的投资人众多,通常搜集证据时间周期特别长。根据以往的处理方式,警方会对所有的投资人发协查通告,要求他们去各自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打款记录,做笔录之类。

  “因为投资人遍及全国各地,大家的配合程度也决定了取证的速度。在这一步完成后,警方内部再把所有的资料汇总,然后还要审计平台内部账款,审查平台内部人员。待案件脉络清晰后,再去走起诉流程、排期开庭、清算资产等。”上述资深P2P从业人士表示。

  从已经立案和宣判的P2P借贷平台案件来看,主要罪名涉及非法集资和诈骗两类。那么两者有何区别?投资人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此,肖飒表示,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是P2P借贷平台跑路案件的主流罪名。其中,东方创投是前者,而过几天开庭的优易网则属于后者。两者区别在于后者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存在占有投资人钱款的主观故意。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2年6月上线的淘金贷,10天骗财87万元,随后其主要负责人均以诈骗罪被捕。该案件已经于2013年11月在兰州开庭审理,并已经宣判。

  肖飒认为,当下P2P借贷行业乱象丛生,而从法律途径来看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方式有四种:一、商务谈判,关键是把握时机,一旦发现平台有明显跑路迹象或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由当地投资人作为代表及时与平台实际控制人谈判,争取索要投资款。

  二是民事诉讼,对平台和项目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平台实际经营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三是刑事报案,到投资人本人住所地派出所或平台所在地经济侦查部门或网络安全部门报案,平台所涉罪名通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四是行政诉讼,即在报案受阻或行政机关办案不力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催促其公平合法办案。

  立门槛、定标准

  据零壹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P2P问题平台共148家。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还在持续增长,仅6月就出现了10家。从截至上半年的数据来看,湖北、湖南、安徽问题平台所占比例较高。

  尽管频频有平台出现问题,但并未阻碍大家涌入P2P行业“淘金”的热情。据零壹数据统计,6月份全国新增平台共53家,新增平台所属城市开始从一二线向三线城市蔓延。

  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下称《白皮书》),总结过往问题平台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先天不足,恶意诈骗和经营不善,后天失调两大原因。

  在恶意诈骗方面,从上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P2P借贷平台案件来看,“自融”是其重要特征。自融是指P2P借贷平台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企业作为借款用户向投资人进行融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原有企业发展。

  而在经营不善方面,《白皮书》显示,由于P2P借贷行业目前没有运营牌照、注册资本等硬性的准入门槛,“低门槛”给纷纷踏入行业的从业人士带来了容易经营的错觉,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对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要求极高的行业。

  以东方创投为例,其法人代表邓某自身并无专业的金融从业经验,而运营总监李某生于1985年,大专文化。由于缺乏经验,平台在开业不久便因经营不善导致坏账居高不下,随后邓某开始挪用投资人的资金开公司、买商铺直至资金链断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根据零壹财经统计的数据粗略计算,从2013年1月至今年6月末,148家倒闭或跑路的P2P网贷平台中,大约三成的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运营不善。

  “进入行业的门槛低,并不意味着行业运营的门槛低。”北京某P2P平台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借贷的风险,其中平台的风险控制是核心。

  另一P2P借贷平台负责人表示,P2P平台前期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采用先募集资金再贷款的资金池模式,或者将长期的贷款分拆为短期,形成期限错配等,包括运营团队对风险的把控能力缺乏等都有可能导致平台倒闭。

  面对行业乱象,越来越多的P2P业内人士和监管层人士建议,通过设置一些基本的准入条件来辅助行业监管。

  肖飒认为,当下P2P借贷行业需平衡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行政机关对网贷平台要提高门槛,但这不是包治百病的做法,应该与行业协会自律结合起来,采取网贷产品注册备案制度,由协会实时做产品监管,防止假“标”出现。

  而业内人士则普遍建议,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应该从最低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的专业度、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界定。以运营人员为例,主要高管团队应具备多年的金融从业经验。

  而日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也在参加公开活动时首次谈及P2P的四大监管方向,明确提到了P2P行业应有行业门槛。

  王岩岫表示,P2P业务作为分析、遴选信用信息,提供参考性信用风险分析的服务形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互联网设施运营管理也有很高的要求,“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

  他认为,从业机构应在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风险管理、IT设施、资金托管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而参与P2P业务的借贷双方应具备一定条件,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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