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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整顿拉开帷幕:失衡的资产负债表与上行势头不改的市场利率

发布时间:2014-06-23 09:38:48  来源:金羊毛工作坊  作者:
新闻导读: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2014年5月16日下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这份通知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关于同业业务整改力度最大、针对性最强的文件,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同业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忧虑,同业业务的整顿将进入新阶段。

  预计下一阶段,同业业务高速增长的态势将得到遏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被迫逐步回流表内,加剧资金面供求失衡的态势,信贷资源稀缺性进一步体现,贷款利率继续延续今年以来的上升趋势,少数资金周转紧张、销售不畅的企业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通知要求及分析

  1.“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定义了同业业务的五种类型,明确要求将同业业务交易归入相应类型,实施分类管理。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监管当局堵死金融机构利用虚假业务形式掩盖真实业务本质的意图十分明显。

  2.“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这是监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将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这为将来对同业存款实施分类管理埋下了伏笔。结合前期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关于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的观点,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未来有可能被纳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这对银行来说有利有弊,一方面缴纳存款准备经将提高银行的负债成本,但另一方面,非结算同业存款有可能纳入贷存比,从而缓解银行的资金来源压力,有利于银行扩大放贷规模。

  3.“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对于委托行来说,同业代付带来的利益表现在:

  一是维系并拓展客户资源。一方面,在同业代付运作过程中,所有客户信息及资金的流转均处在委托行控制范围内,有利于委托行维系客户资源。

  二是避开信贷规模管制,比如信用证的开立属表外业务,同时可获得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国内的同业代付业务以信用证代付最为常见,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要求,保证金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目前保证金存款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开证行一般仅对保证金存款支付活期存款利率,成本低廉。

  三是收取手续费。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保证金需要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开证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通知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议付手续费和0.1%的审单费用。

  对于代付行来说,同业代付的利益表现在:

  同业代付下的资金融出,计入同业资产科目下,也规避信贷额度的限制,实现了资本的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同业代付业务有利于代付行监控客户的贸易融资资金流,降低了贷款风险,同时也给代付行提供了在融资的供应链上下游开拓客户资源的机会。

  自从2012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整肃后,这项业务的规模已经大幅收缩。这次规定委托方在同一县市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同业代付,将进一步增大通过同业代付实现变相融资的难度。

  4.“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三方以上的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将杜绝以往同业业务中盛行的“过桥银行”和“过桥企业”的做法。卖出回购方不得将相关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增加了同业资产“出表”的难度,卖出回购业务的吸引力明显下降。以往买入返售项下多为包括信托受益权在内的非标资产,由于新规定要求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必须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高流动性资产,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将受到极大限制。

  5.“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允许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明显指向以往同业业务中常见的“抽屉协议”,即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双买断”协议,从而改变了风险的实质承担方。这类“抽屉协议”无法摆上台面,也不被法律认可,有可能引起交易双方的纠纷。杜绝隐形担保,反映出监管当局希望提高同业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度,防范潜在的或有风险。

  6.“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下,主要针对同业业务当前期限错配严重的现状,反映出监管当局对于同业业务有可能引起流动性风险的担忧。此规定将遏制同业业务短借长贷、利用期限错配获取高收益的方式,有利于控制流动性风险。

  7.“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此规定主要针对同业业务的组织架构和授信管理。今年年初,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已在银行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对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要求。此次通知中没有明确说明同业业务采取何种组织架构。

  作为补充,通知出台的当天,银监会办公厅迅速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8.“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目前,同业投资主要分布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存放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五项会计科目内。从2014年1季度16家上市银行情况来看,五项业务总计27.7万亿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9403亿元,持有至到期投资95783亿元,应收账款类投资40555亿元,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28339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3013亿元)。

  按照通知要求计提资本,对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倒逼同业业务占比高的银行收缩业务规模。鉴于目前各家银行拨备率较高,基本都在300%以上,远远超出监管要求,计提拨备的影响相对较小。

  9.“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对同业业务提出期限要求,到期后不得展期,主要针对当前同业业务到期后不断滚动、沦为事实上的长期贷款的现实。从通知全文来看,监管当局力推同业业务回归资金交易本质的意图十分明显。

  1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从目前情况来看,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将对目前同业资金占比较高的部分城商行形成较大影响。部分城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加之急于“弯道超车”,往往在同业业务上表现十分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据总收入的较大比重,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

  11.“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通知提到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为金融机构盘活存量开了一道“正门”。以往金融机构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贷款规模等监管要求,利用同业业务实现出表的冲动十分迫切。预计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快推行资产证券化步伐,银行业盘活存量有望迎来新的契机。

  下一阶段形势预测

  下一阶段,受127号文影响,同业业务高速增长的态势将得到遏制。各家银行受计提资本和拨备的影响,同业业务的收益率将明显下降。压缩同业业务、满足监管要求将成为下一阶段各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重点工作。

  现有的同业业务,预计有一部分将继续以新的“创新”方式逃避监管。更多的表外业务将被迫逐步回流表内,从而加剧资金面供求失衡的态势,信贷资源稀缺性进一步体现。预计贷款利率继续延续今年以来的上升态势,贷款向小微企业等高收益对象转移的趋势更加明显。

  少数资金周转紧张、销售不畅的企业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鉴于同业业务中的非标项目以房地产企业为主,房地产有可能成为同业业务整顿中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其融资困境可能导致的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

  关于同业业务的未来发展建议

  一、加快完成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总行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将同业业务统一上收到总行集中管理。现有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其他部门和分支行不再从事同业业务。

  二、继续完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负责从事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对全行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开展同业业务必须先授信后交易。

  三、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从监管当局“堵邪路、开正门”的表态来看,监管当局也意识到同业业务整顿将给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利润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处理不当有可能加剧当前资金供需失衡的局面,不利于宏观经济“稳增长”。,可配合监管当局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部署,将个人房贷等期限长、收益率低、现金流稳定的贷款纳入资产证券化项目,积极盘活现有信贷资源存量,最大程度缓解表外资产入表带来的压力。

  四、坚定不移地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战略。同业业务整顿将导致市场利率进一步向上攀升,信贷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议将更多的信贷资源投入收益率更高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扩大小企业专营支行试点,积极鼓励分行上收大型企业集中管理,倒逼支行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优化相关绩效考核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五、积极防控房地产风险。从近期房地产市场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不容乐观。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多条融资渠道被堵死(信贷规模收紧,同业业务整顿,海外发债受美国QE退出影响导致成本不断上升),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加大。上周,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碧桂园被迫推迟在香港发行美元计价债券,海外市场的中国房地产债券遭遇抛售,已经透露出海外投资者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忧虑(自2010年以来,中国房地产公司已经向国际债券投资者发行了近500亿美元的债券)。

  下一步,针对房地产企业,应坚持差别化信贷政策,有保有压。信贷资金重点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能满足居民住房消费合理需求的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重点支持以住房保障中心等为平台开展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改房等三类保障房建设,对于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不再予以支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贷款利率严格根据借款人信用水平、房产地段、抵押物变现能力等各种因素开展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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