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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锡强: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法律政策

发布时间:2019-06-17 11:32:00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  摘要: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普惠性等优势获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技术的特性、便利及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形成...

  摘要: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普惠性等优势获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技术的特性、便利及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新金融模式的出现也给金融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缺失;现有的法律内容不完整不合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为促使网络金融安全的稳健发展,2015年我国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浮躁和泡沫虽然被“洗掉”不少,但是这一行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展开浅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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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锡强,全国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理事、首都金融服务商会监事长,首席法律顾问。

  (一)定义

  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商业金融以信息通信以及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借助互联网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来保证消息、资金、支付以及融资中介服务实施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业联系起来实施市场交易。

  (二)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包括:灵活分布广、效率高、成本低、集合了信息化的主要特征、社交化的典型特点等几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灵活分布广。网络金融之所以和群众接触密切是因为信息网络自己独特的结构。以我国两款支付软件为例,随着我国高端手机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提高,为大众使用支付软件创造了条件。大量的商场以及超市也为了方便顾客及内部财务管理相应地创造了应用支付软件的支付条件。现在购物时,使用支付软件支付的频率已远远高于使用现金,大大方便了消费,灵活而便捷。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成本低。网络金融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能够从因特网上得到他们想要的消息甚至是业务。顾客可以很快通过因特网上金融服务完成彼此之间的资金往来。该过程效率高而快捷。同时,大多数的网络金融是以因特网平台为媒介,完全可以做到只需少量人工不需要实际工作地就可以开始营销,从而降低成本。

  互联网金融集合了信息化的主要特征。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使用大数据以及云技术,达到了对于信息的多维度收集和使用,通过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把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多元化的信息结合起来,进而获得需要的金融信息。

  互联网金融还有社交化的典型特点。金融产品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更加的方便快捷,不仅将传统的交易搬到了互联网平台上,节省了交易成本,还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交流的便捷性,依靠社交网络平台,实现全面营销,降低人工成本,将信息快速地在金融交易者手中传递,实现了交易的高效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欠缺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十几年中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从初期互联网仅仅作为传统金融产业的工具,到2005年之后逐渐兴起的网络银行意味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拥有了基本雏形。2012年至今,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互联网金融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其模式日益丰富。互联网金融以其特性不断吸引投资者的加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当前的经济模式下,网络金融项目已成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金融狠狠地打击了以往金融体系的销售方式以及销售观念,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网络金融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肯定,但我们也应该正视互联网自由观念与传统的金融项目之间存在着观念上的矛盾,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后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各种新型金融问题的出现,使管理音不得不反思法律法规的落后与不足。怎样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网络金融成为了政府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拟从法律监管的层面L来剖析网络金融存在的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撑不足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督的基本法律法规缺失;现有的法律内容不完整不合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之所以跟不上中国信息网络金融发展的速度,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者,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为了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从约束网络金融的缺陷的角度出发制定了30多项法律。可是,由于这些条款的发布时间太早,且那个时候的法律偏于原理,缺乏实操性,无法上升为互联网的基本法。以法为据的监管体系没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一时无法建立。

  其次,现有的法律内容不完整不合理。中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太过迅速,以成文法为依据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无法可依情况下已开始大量接触网络金融的法律问题。就算有法可依了但是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消化运用仍需要时间,通过司法人员的推动去完善补正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实践和时间的积累。现有的法律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出台了,但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尚在实际工作中摸索。

  最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的初衷是“公开与同享”,这和民商事主体私法自治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在互联网平台上,任何人在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都可以被加入了网络金融的人了解到。加入网络金融者的消息会用网络中的数据形式存在,包括账号消息等。在销售付款、集资等场景,作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有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信息以及了解自己的法律利益,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加入保护互联网金融活动者的一切安全措施,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但当下人们常常会接到陌生电话,有时甚至是恐吓电话或短信,我们的信息会在不知不觉中在网络范围内传播,人们生活因此多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及监管必须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为前提。消息的拷贝、获取以及使用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但现实仍存很大差距。

  三、互联网金融监督管不到位的后果

  互联网金融是银行业的未来,但缺失相关监管的后果是严重的: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面临不平等竞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缺乏理性。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来看,一些公司没有得到许可就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项目,这是违背法律道德的。而另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获得了许可证,但实际上开展的是不正当的业务。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更出现了非法集资、第三方客户资金挪用、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破坏、资金诈骗等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民众的生活。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有效监管的必要性。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工作的原因,还有可能有病毒打击等等风险。所有这些风险都表明,网络金融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體制,明确相关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风险较高。尽管这是发展过程中的暂时,但公平正义一直是国家治理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不平等竞争

  由于配套监管的缺失一些网络金融产品在传播的时候通过不合理的描述网络金融产品,甚至是夸大其实,欺骗消费者购买,从中营利。这种情况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破坏互联网金融项目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利发展。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除了政府行政上加强对网络金融项目的监督,更应使业界能够互相监督,通过有效的行业网络金融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缺乏理性

  在互联网金融中,受惑于各种利诱,人们参与普遍存在非理性的情况。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在网络贷款中,参与投资的人实际上是贷方的贷方,而P2P平台是对投资者可能拥有的信贷风险和投资的准确进行把控与提醒。从网络金融的根本上来说,投资自己的信誉一直都是危险的,但是在消费者投资的时候,消费者无法理解到其中的危害。即便加入投资的消费者是安全的,但依然要面临整体危险。如果消费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本金,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充满了诱惑性,但如果是按金融平台的规定来训算本金赎回的时间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传统意义的金融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都会选择一种规范化的投资形式,人们往往会再三考虑最终做出理性决定。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面对高效快捷的处理方式及许多煽动性的推销方式难免会有人认为反正存取灵活,就不再理性地参与金融投资。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虽然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网络金融项目的许多危险仍令人不寒而栗。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高风险、参与者缺乏理性等等问题以及风险难以通过市场来解决。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以下四方面加大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创建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加大征信制度的实施力度;改革监管方式。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

  从国外的监管经验可以了解到,为了使互联网金融项目在安全的条件下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制的完善不容怠慢。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立完整的网络金融监督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和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基础是第一要务。要在传承中国社会现有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吸取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的网络监管创新。不断完善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确保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方职责,包括各监管主体的职权划分、监管原则、法律责任等。从制度层面为创建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打好基础。

  (二)创建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主体主要是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在某些方面上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公安部、国家信用局、矿工财务部和其他部门对信息、财务政策等进行监督。财政部和其他部门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项目方式的时候,确定每个项目主要的监督机构。管理部门众多,但实施中有些规定条款不够具体,没有记载具体的监管范围,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功能重叠,无法形成有力的监管合力。为此,建议创建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网络金融的高速发展需求,力争在新型的金融模式中形成中国的特色。

  (三)加大征信制度的实施力度

  实现征信体系的完整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有了法律上保护,然而我国征信业法规仍不完善。参考美国较为成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了信用调查法律制度以及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中国迄今为止有关征信的法规只有《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要建立系统的征信制度,创建法律力度更高的征信法规,给征信更加高的的法律保证是前提。投入人力物力去创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才是落实的关键。网络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是个现实的冲击,银行业的减员是大势所趋,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则是未来的新兴行业。国家需要提前规划,及时引导,加大征信制度的创建实施力度。

  (四)改革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也是展开网络金融市场监管的根本原因。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生命力,也使监管不可能使用恒定的监督管方式,而应按照网络金融发展的情况来与时俱进改革监管方式。比如说加大对法律风险测评的实施力度、依靠群众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监测和预警等。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同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应该互相配合,对互联网技术实施同享的策略,完善报警体系,一起解决互联网存在的不足。同时应该及时的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情况,加大对日常项目监督的实施力度,以便尽早发现异常,防止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本地风险和跨区域风险。还应该在合理的时间解决项目中其余潜在危险,对于不同地方或不同项目的整体危险,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则有必要通知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并引导合作,相互配合,使各部门都参与进来。通过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达到增强网络金融预防风险的目的。

  总之,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同样正改变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但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高风险、不公平竞争、参与者缺乏理性等等问题,正阻碍着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并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要实现复兴伟大中国梦就需要我们在新的领域去奋勇争先。在学习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督项目的优秀经验基础上,努力实现弯道超车,需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独立的金融监督体系。安全、诚信是一切商务活动的基础,在新事物出现之时及时建立监管制度,以制度保障运行健康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开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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