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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将迎来新的春天

发布时间:2014-01-15 14:12: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新闻导读:继2012年温州被批准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后,民间金融又迎来新的春天。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内容涉及民间借贷方式、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等多个方面。

  继2012年温州被批准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后,民间金融又迎来新的春天。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内容涉及民间借贷方式、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等多个方面。

  这是一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是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金融改革的产物,更是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投射进民间金融的又一道阳光。

  虽然在2012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十二项主要任务中,第一项就是“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以及温州市公布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中,第一项内容也是“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但是,一年多以来,金融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民间融资由于缺乏立法,仍旧游走在灰色地带,不仅难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不规范融资事件更是时有发生。2013年11月,曾经在温州担保界叱咤风云的钱月珍,就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处死刑。除温州外,其他地区也时常爆出民间借贷泡沫破灭事件。

  民间融资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去管理,会导致监管真空。“借贷前”和“借贷中”没有管理,出现问题后才去管理。这种监管真空,无疑为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留出可操作的空间,相当于提供变相的鼓励。

  现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是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将民间借贷从地下推到地上,让其获得合法身份,有法可依。如此来说,《条例》具有开创意义:

  《条例》取消了利率48%的上限,改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利率的适当放开,扩大了合法民间融资的范围。

  《条例》规定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能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极大地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减少破坏金融秩序现象的发生。

  《条例》还规定,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正如家庭负债不能超过其偿债能力相似,这条规定有利于避免资金管理人超出偿还能力导致借贷“崩盘”。

  《条例》还明确了监管的单位和权限,即温州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区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其下设有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责任负起监管责任,政府有效的监管,更是便于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民间融资现象的出现。

  金融不是单纯的存在,是为实体经济发展而服务,发展民间融资也不是最终目的,以民间融资来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才是重中之重。全国工商联一组调查数据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条例》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还进一步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为企业的融资方法。

  《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然后对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对今天仍旧深陷融资困境的温州中小企业来说,这两种融资方式显得弥足珍贵。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还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但是,《条例》对融资途径的拓宽不是无原则的拓宽,无论企业定向债券融资,还是定向集合资金,都是向特定范围特定人群发行债券,集合资金融资。这条规定为民间融资戴上“紧箍咒”,避免了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发生,对民间融资起到规范作用。

  对长期缺乏监管的民间资金或民间借贷来说,《条例》出台之始,可能会有些不适应。毕竟《条例》不是鼓励全民放贷,更多是规范现实存在的借贷问题。但长远来看,实际上更多是保护。

  《条例》的出台,将民间融资纳入到监管的阳光下,是民间金融发展取得的“开门红”。接下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亮点,比如《条例》对违法责任以及如何惩处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监管的权与责的进一步细化。

  同时,大家也应该看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金融改革,特别是民间金融的重要探索意义。《条例》已经给其他地方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样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能够尽快进入立法的程序,更期待金融改革能大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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