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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走上“阳光大道”

发布时间:2013-12-02 14:20:12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
新闻导读: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丁敏哲:《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

  编者按

  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持续一周来,关于《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与讨论。《条例》出台有怎样的意义?《条例》内容有何亮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温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市场人士。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答记者问:

  备案是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为何出台大额备案制

  记者: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

  丁敏哲:这个《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记者:《条例》中明确提出要对大额民间借贷进行备案制,为什么只针对“大额”?采用备案制主要想达到怎样的目的?

  丁敏哲:《条例》对“大额”有明确界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三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等。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迫性的大额备案制,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备案的最大好处是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性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款情况还可以作为信用证明。

  如何解决企业融资难

  记者:温州民间借贷兴起的一大背景是小微企业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那么,《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设计?

  丁敏哲:《条例》很重要的一条内容就是允许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这是为企业开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考虑到风险,企业开展定向债券融资是有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如具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负债率不得高于70%等。这些规定旨在将民间资金引向那些质地好的企业,真正为温州实体经济发展“输血”。

  另外一条规定是允许机构定向集合资金,这也是间接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路。定向集合资金是指批准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的募集和使用。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集聚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中。

  记者:《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是如何加强风险管理的?

  丁敏哲:《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

  记者:《条例》也提及要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

  丁敏哲: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设置旨在解决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民间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配对,去除中间环节,以降低民间融资利率。同时,专业人士的服务也能够帮助降低风险。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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