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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年底了,7种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发布时间:2017-10-30 15:04:15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发生损失时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来源:上海税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如果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发生损失时

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吧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现金短缺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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