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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外管证”推出新便利

发布时间:2017-10-17 13:59:00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
新闻导读: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从各地实时共享、放宽有效期、简化办理手续等多个层面,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了大幅度创新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从各地实时共享、放宽有效期、简化办理手续等多个层面,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了大幅度创新,为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带来了“福音”。北京市国税局第一时间做了梳理,请快快关注!

 

(一)“外管证”的“外管”改名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实质为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

 

根据该业务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外管证”的三大便捷

 

1.网上直接办理,信息实时共享

 

纳税人通过登录“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在网上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步实现全国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之间往返奔波,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请。

 

2.取消期限限制,还能申请延期

 

纳税人可按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发生延期,纳税人可办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取消180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不会再出现原证到期,需缴销后再办新证的反复情况,避免纳税人为同一工程项目,多次往返奔波。

 

3.简化流转手续,减少传递环节

 

纳税人在完成国税报验登记后,系统自动完成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报验,纳税人仅需要在预缴税款、申报核销时,前去办理一次手续,不用回注册地办理缴销,不再是开具证明、报验登记、预缴税款、申报核销和缴销证明等繁琐的两地往返奔波环节。

 

(三)新规实施日期

 

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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