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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发布时间:2017-09-04 17:11:14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为什么我们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为什么我们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这样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情况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

贷:库存现金  309元

 

 

情况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这样的住宿费不得抵扣

 

 

 

情况一公司接待客户,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情况二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总结

 

 

(1)同样取得一张费用单据,用途不同,会计处理就不同,税务处理也不一样,产生的涉税风险也不同;

 

(2)提醒会计人员,单凭一张发票就可以入账的时代逐渐会过去了,必须取得足够的证据链,来佐证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如住宿费的发生是否和企业经营相关等,差旅费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因此必须附有以下一些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只有这些资料齐全,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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