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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暂难成行

发布时间:2014-02-12 11:43:5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飒
新闻导读:譬如,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自贸区内项目建设和经常项目结算。借助FT账户体系及分账核算系统,监管层也能够实现“二线管住”的目标,隔离境内与自贸试验区内、境外的资金。

  原标题:上海自贸区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暂难成行

  早报记者 张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央行30条”)发布逾两个月后,早报记者近日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首批配套央行30条的相关细则“很快很快”就将落地。

  据了解,为了配套央行30条,将会有6-7套相关细则陆续出台。其中,与风险防范有关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三反”细则可能不会对外公开发布;而最有可能在近期率先和各方“见面”的将是跨境人民币使用相关的细则——这也是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最受外界关注的内容。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对于上述细则言辞谨慎。而据一位业内人士见到的细则讨论稿,由于自由贸易账户体系(FT标识账户)相关细节仍待明确,所以如果单单看这份和跨境人民币使用相关的细则(编注:如无特别说明,此处和以下的“细则”均指讨论稿),突破可能并不大,而且牢牢盯住“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譬如,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自贸区内项目建设和经常项目结算。

  个人仅能做

  经常项下跨境收付

  具体看,上述细则可能包括的首个要点就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能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只能办理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

  “央行30条”中第十三条曾提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这也就是说,细则或出于审慎考虑,不对区内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向银行递交申请的方式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口子。这可能也并不难理解,直接投资属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而非像贸易等“经常项目”。

  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上述区别,如果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个人想要通过银行把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到境外开厂设店或购买境外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目前做不了,但是支付人民币资金到境外任何一个地方购买商品,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办得到。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试点个人跨境汇款,不论用于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每人每天汇款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每年不超过30万元。这一“土政策”似乎比细则还要显得宽松。

  FT账户仍在测试中

  早报记者还注意到,根据上述细则,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在银行走的是一般存款账户,而非被热议的FT标识账户。

  据了解,在没有自贸试验区的时候,跨境人民币业务走的就是一般存款账户(编注: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四类账户)。其中一种理解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基本不涉及货币汇兑的环节,至少在境内不涉及货币汇兑。

  一位业内人士称,这可能是因为为了开立FT账户体系搭建的分账核算系统,进展没有预期中快,目前还在测试阶段。

  未来,如果有了FT账户体系,则可以做到打通境内外市场、汇兑便利化的双向投融资业务。比如,对于各方颇为关心的个人对外直投和在证监会力推的双向投资境内外二级市场,都需借助FT账户体系进行资金隔离,也就是说得等分账系统测试完成后才会开闸。

  此外,借助FT账户体系及分账核算系统,监管层也能够实现“二线管住”的目标,隔离境内与自贸试验区内、境外的资金。

  企业境外借款用途受限

  进一步看细节,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其实是有额度和使用限制的。

  “央行30条”中第十五条曾提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这项业务在去年12月已经启动。建行上海市分行、交行上海市分行、招行上海分行分别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城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跨境人民币借款服务协议。

  而除了需要明确哪些企业能从境外借用人民币,细则还会进一步对企业跨境人民币借款设置上限。可能的上限要求是,区内企业可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或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三倍(也有一个业内流传的版本是按企业上一年度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金额来核定),区内金融机构可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或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在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借款的用途方面,细则亦有明确要求。比如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自贸试验区内项目建设和经常项目结算。

  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只能自己用,不能借给别人用。比如,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跨到境内区外(中国国境内、自贸试验区外)用,比如买加工原料,把从境外借来的人民币付给在四川的一家企业。

  但如果企业是要用跨境人民币炒地皮,房地产企业或许可以。但如果是生产型制造型企业要用于建厂房,对照上述第二个用途——自贸区内项目建设,也就是说只能在自贸区内买地建厂房,不能跨到境内区外买地建房。

  至于经常项目结算,简单理解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经常发生的资金结算业务,涉及贸易项和服务项。

  对于跨国企业的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据了解,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的用途也被限于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借助区内企业,跨国企业可以实现境内外成员企业的资金归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经常项目下的集中收付业务。

  事实上,根据细则,除了企业,银行等区内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用途也有明确的限定,只能用于向区内机构提供融资,以及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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