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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08 17:25:47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新闻导读:资产证券化和市政债将成为2014年债券市场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有关监管机构也承认,“收益权”类资产的相关收益比较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实施破产隔离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很难成为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

  资产证券化和市政债将成为2014年债券市场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业界在去年底今年初曾达成这样的共识。
  
  一语中的,资产证券化今年确实在市场上占尽了风头。
  
  统计数据表明,截至10月16日,今年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计61只,2098亿元,数量和规模均超过2005年至2013年的总和。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来自华尔街的这一“名言”正演绎为中国的现实版。
  
  那么,资产证券化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呢?
  
  美国杜克大学教授西瓦兹在其所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在证券化中,公司部分地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公司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
  
  这个定义中有两个核心概念,一是风险隔离,一是资产信用。
  
  细节决定成败。在操作层面切实体现这两个概念,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为实现风险隔离,确立资产信用,国际上通行且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是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可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
  
  在上述过程中,基础资产必须完全脱离其原始权益人的控制,具备独立性,进而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由此使资产信用得到体现。如果基础资产不够独立,那么其可能在资产证券化期间被原始权益人另行处置,资产信用无法建立,企业信用仍是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因素,如此则可能导致投资人的利益损失。
  
  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做法,就面临上述问题。原始权益人仅仅将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SPV,资产的所有权本身并没有转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利,且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从理论上讲,资产原始权益人出现变更后,新的权益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享有资产的“收益权”,这就会与将“收益权”转让给SPV的行为相矛盾。资产信用不能独立,破产隔离也就难以保证。
  
  有关监管机构也承认,“收益权”类资产的相关收益比较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实施破产隔离存在一定的难度。
  
  SPV的形式是另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两种类型的SPV,一是特殊目的信托,一是资产管理计划。其中特殊目的信托根据信托法原理,能够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要求。
  
  而资产管理计划就不同了。依据法律,营业信托属于信托公司的专属权利。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被设计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大格局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够被定义为信托资产。为了体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独立性,证监会明确:“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但由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很难成为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
  
  在相关规定中,证监会对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以避免由于原始权益人破产影响基础资产正常运行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从源头加强监管,恐怕也是权宜之计。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值得肯定。不仅如此,经济“新常态”下,盘活银行资产存量、扩大直接融资、稳定房地产业似乎都与资产证券化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可谓“重任在肩”。
  
  但要使资产证券化真正发挥众所期待的效力,我们还要从强化法规制定、调整监管格局以及健全市场机制方面多下功夫,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信用。唯有如此,资产证券化才能“功德圆满”。

  转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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