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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21 10:17:08  来源:  作者:李浩
新闻导读: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18日,有媒体称,某为内部通报前六名某为终端中高层被抓,涉嫌泄露内部资料给某派与某视。某为回应称,目前案...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18日,有媒体称,某为内部通报前六名某为终端中高层被抓,涉嫌泄露内部资料给某派与某视。某为回应称,目前案件正在深圳警方侦办中,一切以深圳警方信息披露为准。

    某视与某派对媒体回应称,被抓的这几名并没有泄密,但有些专利纠纷,正在走法律程序,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某为内部人士透露,确有此事通报,但涉事人员并非中高层,均是普通员工,在通报中也没有友商的名字出现。

    另外有消息称,某为消费者业务的六名前中高层领导因为带了内容资料给某视、某派,一个月前进入了看守所,已经于昨天被捕。

    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将影响该事件走向的重要因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冯剑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应该从以下三个因数进行考量:

  1、时间因数

  因为发明创造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将“离职后一年内”作为认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必不可少的要件。从报告中介绍的涉案人员是于2016年,3月、4月期间集体离职,应该符合以上的时间要件。

  2、“本职工作”的界定

  从职工的分类上看,从事的工作也分为技术研发类岗位和非技术研发类岗位。从报道中了解到涉案的6名前员工在某为公司主要从事智能手表的技术研发,所以涉案人员应该能充分接触和熟悉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所以认定智能手表的技术研发属于6名前员工在某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

  3、技术之间的关联性

  Kido智能儿童手表属于某视新推出的一款儿童产品,在合理界定6名某为前员工“本职工作”范围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衡量Kido智能儿童手表与其在某为公司从事智能手表的技术研发相关性。特别是研发背景是否相同、使用场所和范围是否重合、基本原理和主要功能是否类似等。所以两技术之间的关联性将是认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重要考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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